公司领导利用公司的马甲向员工收取了20块钱押金

公司领导利用公司马甲向员工收取押金且不予退还的行为,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条的规定,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,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押金,并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若造成损害,用人单位还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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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你可先与公司沟通协商退款;若协商无果,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,要求退还押金及可能罚款;同时,保留好押金收据等证据,以便在必要时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,要求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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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想追回押金并投诉公司,你可先与公司协商,无果后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投诉,附上押金收据等证据。劳动行政部门将调查处理,责令公司退还押金并可能罚款。若造成损害,可同时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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